据新华网北京5日电 今天上午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,做客新华网与网友在线交流时,明确回应朋友之间、夫妻之间、亲属之间,发淫秽信息,一般不按犯罪处理。
今天上午,最高法研究室主任胡云腾、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做客新华网访谈,就两高联合发布的《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、声讯台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,与网友在线交流。
针对“传播10个以上淫秽视频即定罪处罚,夫妻、朋友间传超过10个,算不算犯罪?”的提问,胡云腾明确回应,这个传播应当是指向公众传播,如果好友之间、同事之间发一点低俗的东西,互相调侃,这个只能说情趣不高,骚扰别人,刑法不能把老百姓一些不健康的东西都纳入打击的范围。如果他的朋友对这个感到非常生气,觉得受到伤害了,是受害者,那有可能算犯罪。“如果那个朋友喜欢,他两个传播,那没有受害者,那怎么能算呢?肯定不算。”
陈国庆表示,刑法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主要有两个构成要件,一个要件是要求在公共的场所进行传播;第二个要件是情节严重,比如多次传播、数量比较大、传播人数比较多,甚至后果比较严重。目前重点打击的是在公共场所、公众当中广泛传播,毒害社会、败坏社会道德的犯罪行为。一般的朋友之间、夫妻之间、亲属之间,不属于公共领域,另外,在数量、人数、后果上都不会那么太严重。陈国庆认为,这种情况不按犯罪处理,但是情节、影响比较大的,也属于违法行为。
陈国庆还提到鉴定一个信息是不是淫秽的、黄色的信息的简单办法,“那就是能不能让你自己的亲属、自己的孩子一块看,如果不能一块看,那肯定就是淫秽的。”